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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技的進步帶動網路的快速發展,網路是一種新興媒體,和傳統廣播電視媒體不同的地方是它具有「多對多互動」的特性,所以,它容許使用者變成內容的創造者,以及能主動的參與互動對話,不像傳統媒體下的閱聽眾,只是被動接收,扮演旁觀者角色而已。由於網際網路所具有的媒體特性,形成每一個使用者都擁有完全的操控權力,可以自由的選擇進入或退出,在無垠網際空間裡,盡情的表現及表達,完全自主使用。
基於能夠自由自主使用,曾有學生將不當影片PO在自己的部落格中,雖然設有加密裝置,但卻把密碼告訴要好同學,以致不當影片流傳到校園中;另外,也有類似將不當影片發表在沒有加密的部落格情況,最後被網友下載,甚至流傳到全國流量最大的BBS;後來這些同學,不論是拍攝的或者是播送、散佈的,都被警方以涉嫌妨害風化或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移送法辦。
       由以上例子可知,網際網路雖然授予使用者完全自主使用及控制的權力,但是它不是完全不受管制,跟現實世界一樣,在網路上的一切行為,也受實體社會的法律所規範。舉例來說,如果在網路上隨便罵人,損人名譽,有可能會觸犯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如果在自己的部落格提供音樂供人下載使用,則可能違反著作權法;又如利用竊取別人的遊戲帳號、密碼,進而盜取別人虛擬寶物,也可能會受到刑法「無故入侵電腦」及「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等罪之訴究。
   總之,遨遊網路就像我們行車一樣,亦須遵守道路交通規則,使用網路也有一條使用的法律界線,每一位使用網路的人,在充分享受自主控制權力的同時,仍必須去遵守,法律知識是使用網路時,需要去培養與認識的能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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