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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未成年人接觸不當資訊,我國於92年5月28日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電腦網路應予以分級,將原先要求業者自律之網路分級措施改以立法方式強制規定。為使我國網際網路內容規範早日步上正軌,並與國際趨勢配合,行政院新聞局依前法授權,於93年4月26日訂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95年2月22日成立後,承接推動電腦網路內容分級業務,研擬並宣導我國網站內容分級制度,以及輔導「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業務之推動。
惟網際網路具有跨國界與去中心化之特性,傳統的媒體管理規範並非全然適用於網際網路,目前各先進民主國家皆以法律配合業者自律及科技方式管理網路不當資訊,藉由網路業者訂定自律守則、組成網路監督組織、成立檢舉熱線、網路安全推廣教育、研發過濾軟體以及參與國際交流活動等方式,塑造安全的上網環境。與他國相較之下,我國以強制立法作為網路內容管理方式似有修正之必要,據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96年3月去函內政部兒童局,建議刪除「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7條第1項「網路內容應予分級」之規定,另業已研擬前揭規定之相關替代條文,改以強化業者自律方式管理網際網路內容,藉此作為內政部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參考。 |